转自:司法部

编者按:

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,我国立法工作经历了从确保“有法可依”的“宜粗不宜细”,到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”,再到目前的高质量立法阶段,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。2020年11月16日,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:“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,可以搞一些‘大块头’,也要搞一些‘小快灵’,增强立法的针对性、适用性、可操作性。”习近平总书记用“大块头”与“小快灵”的语言形象描述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形式。相对于立法结构完整、调整内容广泛的“大块头”立法,“小快灵”立法的立法形式简单、立法难度低、立法速度快,并能有效提高立法的针对性、适用性、可操作性。《中国法治》约请理论和实务部门相关专家围绕“小快灵”立法从多角度撰文,以期推动各地完善“小快灵”立法,提升高质量立法工作水平。

浦东新区法规“小快灵”立法的实践与思考

黄爱武(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党组书记、局长)

徐红军(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)

自中央授权立法以来,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全面参与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。注重“小切口”“小快灵”立法,增强立法的针对性、时效性和可操作性,始终是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。

“小快灵”地方立法实践调研报告

李富成

(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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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,回答了新时代科学立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,为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全面依法治国、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。2020年11月16日,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:“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,可以搞一些‘大块头’,也要搞一些‘小快灵’,增强立法的针对性、适用性、可操作性。”落实好这一重要指示要求,我们体会要把握三点:第一,要带着研究思维对待“小快灵”立法,从研究的角度出发,在积极探索“小快灵”立法的过程中,促进“小快灵”立法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充分结合、双向转化,丰富有关“小快灵”立法的理论成果、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。第二,“小快灵”与“大块头”具有各自的优势,宜大则大、宜小则小,各有所长、各应所需、互补协同,可在持续调研基础上,逐步形成分类适用、协同治理的指南、标准及典型案例。第三,“针对性、适用性、可操作性”是做好“小快灵”立法的重要标准,要针对一类问题甚至一个突出问题,运用这一标准,设计管用有效、可操作的关键制度、核心条款。

“小快灵”立法助推海南自贸港建设

臧爱存

(海南省司法厅副厅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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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小快灵”立法是以切口小、选题准、体例精、内容实为目标的立法形式。2020年11月,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:“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,可以搞一些‘大块头’,也要搞一些‘小快灵’,增强立法的针对性、适用性、可操作性。”开展“小快灵”立法,能精准突出地方立法特色,解决地方实际问题,确保立法契合地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;能快速回应新时代法治需求,及时作出立法回应;能提高地方立法质量,通过设计务实管用的关键制度、核心条款和治理措施,保证立法切实有效、可操作可执行。

“小快灵”地方立法的深圳实践

瓮洪洪

(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法治促进服务中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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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1月16日,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:“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,可以搞一些‘大块头’,也要搞一些‘小快灵’,增强立法的针对性、适用性、可操作性。”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指示为地方立法更加重视运用“小快灵”指明了方向,为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。广东省深圳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,实践“小快灵”立法理念,创新地方立法工作,促进经济社会发展,取得了明显成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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